有关探视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首先,探视权的施惠者为离婚之后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而究其责任的一方为作出抚育婚生子女的一方;
其次,探视权作为离婚后婚生子女父或母享有的一种法定权益;
第三,探视权的实现只能在离异以后才得以体现;
另外,行使探视权时,必须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
关于探视权的时效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可以先行自行商议;
2.若未能达成共识,法院通常会裁决另一方每月单周或双周的某个日子去看望子女,亦或是指定一至两天的探望期限;
3.倘若探望行为显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八岁及以上的子女明确表达出不愿接受另一方探访的意愿,那么法院将会暂时停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本次探讨的进行方式包括:
1.亲身接触;
2.短期内共同居住;
3.通讯往来、通话交流、互赠物品或礼品;
以及4.共进用餐等。
综上所述,离婚后无法亲自抚养子女的家庭成员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负责抚养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在实际实施探望权时,其方式与具体的时间均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如双方合作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若是父亲或者母亲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因不良行为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对探望权予以暂时暂停;
待相关因素去除之后,便应重新恢复探望权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对探视权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获得孩子的探视权。如果离婚后探视权受阻,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权利收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裁决。但是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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