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调解离婚流程
关于离婚调解流程的详述如下:
首先,必须提出调解请求。
不管是由离婚双方中任何一方发起还是法院主动启动,都需要启动这个流程;
其次,调解前的准备阶段。
法院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如果确定法律关系明晰且事实清楚,并且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首肯,便会正式进入离婚调解环节;
第三步,即调解动员过程。
在这一步骤中,法院应向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每位当事人的认知层次以及他们的态度需求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引导;
最后,进行深入的协商调节。
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交换彼此的意见看法,而法院则积极充当中间人角色进行协调磋商;
如果经过以上几个步骤仍无法达成共识或协议,那就意味着调解流程宣告结束。
在这之后,有两种可能出现,第一种是双方自愿和解的情景,这个时候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第98条规定,法院可以不对这种离婚案件制作调解书,如此就不再需要进行后续司法判定;
然而如果仍然未能达到和解的结果,当事人只能转向离婚诉讼环节,这便是第二种可能出现的场景。
在整个过程当中,离婚调解书和法院审判机关裁决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这也被视为合法解除当事人婚内关系的权威凭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多元调解不去调解会怎样
法院通知去法院协调,如果去不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法院会在开庭前再次安排调解,如果无法安排调解的话,就会通知开庭,依法审理,之后再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的话,就会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多元调解离婚流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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