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所应遵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相关偷逃应缴税额的价值额度。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个人实施的走私普通货物与物品的行为,应按照如下尺度予以量刑判决:
若涉案偷逃应缴税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被要求缴纳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至五倍作为罚金;
如果涉及的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了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250万元,则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遭受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需要缴纳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至五倍作为罚金;
而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250万元及以上时,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为期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甚至是无期徒刑,在此期间也需按比例缴纳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至五倍作为罚金,或者接受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
针对单位进行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其量刑规则如下:
若涉案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情况下,其本身将承担缴纳罚金的法律责任,并且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分别承受相应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然而,若是涉案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500万元的情况下,其本人仍需承担缴纳罚金的法律责任,且相关直接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最后,若涉案单位偷逃应缴税额超过了人民币500万元,那么不仅其自身需承担缴纳罚金的法律责任,而且相关直接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对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标准
构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按照以下量刑标准处罚:
一、走私物品逃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物品逃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物品逃税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走私普通货物量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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