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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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 当事人需递交民事起诉状,启动法庭审理。 辩论与专家评判后,得出公正结论。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需在举证期限前申请调查证据或证人出庭。 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有异议时,法院将审查处理: 异议成立则转普通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则口头告知并记录。 转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计算。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简易程序的处理流程应首先由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递交详实无误的民事起诉状,接下来便需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激烈的辩论与专家评判后,方可得出公正而庄重的审判结论。

1.对于那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请求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那么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庭提出申请。

2.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运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之后,人民法院部门应对此进行详细的审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若异议成立,则应立即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关于新制定的合议庭成员以及相关事宜;

(2)若异议未能成立,会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所有内容记录在案。

一旦案件被转介至普通程序审理,其相应的审理期限将从法院立案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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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和人民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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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简易法院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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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有就是代理人是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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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简易法民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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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简易程序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 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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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谁举证?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般是由原告来进行举证,谁主张谁就需要承担起举证的义务;但对于被告也是可以提供证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只有收集齐全相关的证据,才能依法的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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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反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61条又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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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以下流程:(1)准备好证人和证物,为出庭做好准备;(2)人民法院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3)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的判决文书的时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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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简易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民事简易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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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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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除部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民事诉讼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 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如何申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 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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