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
关于撤销婚姻申请的相关条件如下所示:
(1)申请人需为权益受损者并主动提出撤销申请;
(2)存在受到一方强制或非法拘禁,亦或是在未能如实披露患有重大病症等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如同上述三类情形;
(3)须于法定撤销期限之内提交撤销申请。
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首先必须有一方向婚姻登记机构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受到胁迫的一方,即所谓弱势群体在其基本人权得以维护,或者具备了独立提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资格时,即可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此类申请,一旦接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
2、其次进入审查阶段。
一旦婚姻登记机关接受了该申请,便需要对相关事实的真相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况进行深入审查。
在此环节中,需要重视证据的获取。
例如,核实双方是否曾亲身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等等都将依据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对视频资料的重新审视,甚至是其他实证方式进行论证;
3、最后进入核准阶段。
若经过调查确认确有导致撤销婚姻的合规理由,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全社会公布撤销该项婚姻登记的决定。
自此,撤销婚姻的手续予以结束,先前的婚姻登记均已废止,双方皆重回单身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撤销合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的应当是除斥期间。这个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则除斥期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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