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及其方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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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保护涉及多方面策略。当物权受侵害时,权利主体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具体措施有:确认物权归属与内容,要求归还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并赔偿损失,请求恢复物权原状或赔偿损害,排除物权行使的妨碍,消除物权行使的危险,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保护及其方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物权保护及其方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遭受物权侵害时,应有权利主体选择通过协商乃至司法调解决纷。

保护之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当物权归属与内容存在异议时,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确认其权利。

2.对于被非法侵占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归还,无法回归者或归还后仍有损失者,亦可提出赔偿要求。

3.物权受损时,如导致不动产或动产损毁,应允许权利人请求恢复原状;

若恢复困难或恢复后仍有损失,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4.阻碍行使物权者,权利主体可行使排除防碍之权。

5.面临妨害行使物权风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该种危险。

6.物权遭受侵害并造成损害者,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各项,可依据实际情况独立或结合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物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1)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妨害行使物权的,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物权保护及其方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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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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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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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根据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即1993年4月6日向上诉人提出劳动安排与生产组织计划。但被上诉人未能依期提出。1993年4月15日,被上诉人与徐___签订了一份《碎石加工合同》,规定由被上诉人向涂___提供90cm以下花岗岩片石25万立方米,由涂___加工成0一5cm、5一20cm、20一40cm三种规格碎石;涂___每月必须保证完成23000立方米碎石的任务。这样,便把上诉人在《碎石加工合同》中整个工程任务完全转包给了一个个体经营者。签订这样一份包工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才于1993年4月22日向上诉人提出劳动安排和生产组织计划。可见,被上诉人不具备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
值得说明的是,涂___又何尝具有履约的人力呢?整个生产期间,经常只有十几个工人在工场生产,根本无法完成整个工程任务。

二,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物力。第
一,其破碎设备性能极差,无法承担25万立方米的碎石加工任务。被上诉人共有五部颗式破碎机,它们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只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的碎石。1994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在提交给原审法院的补充材料中称,“现机器经检查已无法使用”。试问,这五部顺式破碎机只为上诉人加工了几千立方米的碎石,离完成整个工程量还差十万八千里,就已经坏了,如何能够承担25万立方米碎石加工的艰巨任务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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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财力。被上诉人在起诉人起诉状中称,上诉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支付预付款,因其急需这笔资金用于开工准备,因此生产准备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这就说明被上诉人缺乏履约的财力。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充分印证了上述各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被上诉人从1993年6月22日正式投产之日起,至11月10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之日止,正常生产时间共达4个月零19天,按合同规定的碎石加工任务为100,350立方米怡即使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预付款之日(7月31日)起,至其向上诉人提出原材料超规格之日(10月10日)止计算,完全无争议的正常生产时间共为2个月零10天,按合同规定的加工任务也应为52000立方米。可是被上诉人在整个生产期间内却仅仅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碎石,差距何其悬殊!可见,本案的症结并非原判决所认定的所谓上诉人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原材料超规格问题,而是被上诉人根本缺乏履约的能力!
原判决对上述关键事实视而不见,却抓住某些枝节问题大做文章,颠倒了主次、是非,是导致本案错判的根本原因。
错误之
二,原判决毫无根据地认定上诉人违约。
原判决对被上诉逾期提交生产组织计划、逾期提供场地、逾期投产,以及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只字不提,却毫无根据地认定上诉人违约,这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第二个错误。

一,关于原判决所谓上诉人迟延支付预付款问题。根据合同规定,被上诉人应先向上诉人提交一份预付款申请书,上诉人于收到申请书后23天内通过银行付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1993年7月1日收到被上诉人的预付款申请书,7月24日即通知银行转账,因此符合合同规定。被上诉人称其曾于1993年3月23日向上诉人提交预付款申请书,但未能举证,不足为据。

二,关于原判决所谓上诉人提供超规格片石原料问题。原审法院委托____镇人民政府城建办进行鉴定,其鉴定对象和鉴定方法均有不当。其委托鉴定的对象是“露出表面的石料”,并不是对全部石料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鉴定:其鉴定方法是取每块石料的最大直径,而不是取平均直径(三个垂直方向尺寸的平均值),因此其鉴定结论不足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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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之
三,原判决错误地确认了《碎石加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些工商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因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能力,却仍与上诉人签约,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质,其与上诉人所签订的《碎石加工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把25万立方米的加工任务全部转包给个体经营者涂____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转包合同,因此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碎石加工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被上诉人欺诈和非法转包所造成,过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方。因此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无法完成加工任务而造成外购碎石差价损失达人民币1701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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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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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聘请了非全日制用工当门卫,现在需要和他们签订协议,想了解下非全日制门卫用工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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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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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证 编 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 ;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 ,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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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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