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通常被理解为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开支,然而在法律行业中则更明确特指离婚夫妇未抚养子女的那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
简单来说,抚养费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其中涵盖了孩子们日常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开销。
因此可以说只要是未成年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皆包含于抚养费之中,而生活费仅仅是抚养费中的一个主要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不会随着离婚而终结。
即便离婚之后,孩子无论是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他们依然都是父母共同的血脉。
离婚以后,即便儿童已经成年,父母仍然承担着抚养、教育及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对于新生儿,如果未满两周岁,那么通常会选择由母亲抚养;
反之,如果超过两周岁且父母对于抚养权的分配还未达成共识的话,就将按照有利于最小儿童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就8岁以上的孩子而言,应该遵循他们自己的真正愿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约定不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日后子女确有需要的,仍应当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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