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致人身亡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涉及交通事故方面引发人员伤亡的刑责,可归类于三个大的刑事罪名: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交通运输安全规则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给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而且,如果出现交通运输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或是具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判处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肇事者因为逃跑而致人死亡时,所面临的刑罚将会更重,即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曾颁布过一份详细的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关于如何认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
此外,该解释的第2条第2款还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当事人需承担事故全程或大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应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定罪量刑的一系列情形。
另外,该解释的第6条也规定:
当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身体严重伤残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意外事故财产损失费,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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