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为启动后,如果希望对“老赖”施加拘留措施,必须要具备一些特定的前置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被执行人必须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或者决定存在着有明确的拒不遵守的事实;
其次,被执行人存在故意避开、藏匿、转移、销售或损毁已经被查封、扣押之财产的行为;
第三,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已经做出清点并被要求妥善保管的财产的行为;
最后,被执行人以暴力、恐吓或者是用其他手段非法干扰和阻止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务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只是诸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中的一项,必要时还须经过法院院长的核准后方能正式实施。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法官员需要从被执行人处获取财产报告令,倘若被执行人拒绝合作,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罚款或者拘留处罚。
而针对情节较为严重者,则有可能面临刑事检控,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
以上即为相关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事项。
如您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仍存疑问,或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加专业化的建议,欢迎您随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与指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来负责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后怎么让老赖拘留?”,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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