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刑拘流程
(一)临时扣留措施的决定阶段
公安机关若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需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由承办该案件的主体单位负责填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其次,由所涉及县级及以上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批准,并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
最终,由提交申请且被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这一行动。
另一方面,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拘留案例,则应该是由案件的办案人员经过详细讨论并提出建议,接着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决定。
一旦做出拘留决定,人民检察院会将相关的通知书发送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者依然是公安机关。
(二)临时扣留措施的执行阶段
公安机构在具体执行拘留对象过程中,必须要展示出有效的拘留证,并且要求扣留对象在拘留证上面签字确认以及按下指纹。
在拘留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拘留者的反抗或者抵抗,执法人员有权立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并启用一些必要的拘束工具。
在拘留行为完成后,除非存在干扰调查或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况,否则决定拘留的机构应于 24 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适用的羁押地点通告被拘留者的家人或其工作单位。
此外,当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任务时,他们也应该及时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构,让其履行配合义务。
在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案情的发展需求,凭着合法的拘留凭证先行对特定人员进行拘留。
然而,在拘留行为施行完毕后,如果有证据显示符合逮捕的相关标准,那么就可以向地方检察院正式提出逮捕的申请,如若申请未能通过,那么之前执行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仅仅只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
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只有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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