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条件
构成交通事故需满足哪些必要条件呢?
首先,必须存在对车辆的直接损害,这意味着该事故必须与机动车辆相关联;
其次,事故必须发生于公共道路之上,无论是在行进过程还是静止状态下都可以;
再次,事故的起源应该是行驶中的车辆或停靠中的车辆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情;
最后,也就是最关键的一点,事故必须是由人为疏忽或者过错行为而导致的。
我们需要明确,只有当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直接且实在的损害结果时,才能被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这些损害结果并不包含可能引发的间接效应,并且仅针对的是实质性的物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并未出现人体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这样具体的损害之结果,那么这个事件便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
因为,在日常的交通肇事事件处理中,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解决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所以并未出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通常会被排除在调节范畴之外。
例如,仅涉及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便属于此类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有:
1、肇事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肇事者认为自己对事故不负责,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肇事者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等待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虽然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虽然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在离开医院后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
6、肇事者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7、肇事者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交通事故;
8、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协商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肇事者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强行离开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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