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流程和要求,派出所所进行的笔录调查工作并不等同于立案行为,而是作为更为初步阶段、旨在搜集和了解有关案件基本信息和情况的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这些笔录材料仍然具有作为重要证据的价值,具备证明作用。
但与此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案并非是派出所的单独行事,而应归属于整个公安系统的另外一套程序之中。
也就是说,仅当存在确凿无疑的犯罪事实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要对其作出刑事追究时,才能进行立案审查。
不过,若涉及到一些虽已达到犯罪标准但法律却明确规定不应予以刑事处分的案件,那么就无法通过立案来加以处理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警队对不招供的犯人怎么办
警方可以寻找口供以外的证据来证明犯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定罪。
国家的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证据确凿,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目前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一般都会告知“坦白从宽”政策,有人认为证据充足,嫌疑人不认罪,可以重判。其实是不对的,法律没有“抗拒从严”的规定,最多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上限处理,而随着现在的从宽力度和范围越来越大,以及技侦手段越来越强,多数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如实供述,以求宽大处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警队询问笔录算立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