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与起诉状大相径庭,两者之间不能互相替代,迥异之处在于其形成的主体存在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书被用来代表国家司法机构(即人民检察院)以启动公诉刑事诉讼程序为目的,这是由具有法定公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书的接受对象是公诉人和被告方。
而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领域内,起诉状则被用作各类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等),开启非公诉诉讼审理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用以开启刑事自诉程序的刑事自诉状、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起诉状三类。
值得一提的是,起诉状的接受对象和起诉书的接受对象完全相反,它的当事人分别是原告和被告方。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起诉书仅限于对已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或是经其自己批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判,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先经过内部严格审慎的审查步骤,以确保被告人的罪行已真相大白,证据确凿、充分,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刑罚追责条件。
此时,他们将依法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后续的审讯或判决打下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书没有量刑建议是好吗
量刑是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决定的,会在判决书上表明,人民检察院只能在起诉书上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具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但是也可以不提出,如果起诉书上面是否有量刑建议,对案件都是没有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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