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没有收入怎么付孩子抚养费
在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方面,应主动积极地执行和承担相应义务。
针对于没有明确稳定收入来源的抚养义务人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投身劳动、筹集资金以及售卖资产等多重手段来实现款项的支付。
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也即在履行能力上出现缺失甚至丧失时,这种法律规定所负有的责任与义务将受到其本人能够承受并履行的限度制约。
但倘若存在特殊情形,则支付金额的比例可以适当地予以调整。
当其中一方缺乏经济收支持续或者处于行踪不定状态时,这笔财务可以通过财物折现的方式被用以抵扣子女抚养费用,例如可以从夫妻共享的财产当中剥离出一部分作为保障基金用于养育孩子所需。
而在具体决定子女抚养费用的数目时,应根据子女的切实需求、父母双方能够负担的能力及其当前地点的现实生活水准进行全面考量与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规定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只有结婚登记后,才有法定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只是同居的,没有离婚可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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