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需要指名道姓吗
1. 关于本罪所侵害的目标,诽谤罪与侮辱罪存在着共通之处,它实质上冲击了他人的高尚人格我们需要指出其具有的犯罪客观要素。
该罪行在实际进行过程中,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事先有意识地去捏造一些虚假的谎言,而后有意散布出去,这种行为的目的旨在刻意抹黑他人,降低他们的人格魅力以及公众声誉,而且情节已经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3. 从主体角度来分析,诽谤罪实际上对参与者提出了相对较低的要求。
其自身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特殊人群,还是普通自然人,都是可行基底,只要其具有法律认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主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单位本身并无法构成犯罪主体,这一点我们务必牢牢记住;
4.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诽谤罪的故意性不容忽视。
行为人必须深知自己散布出来的那些虚假事实具备足够的影响力,能够损毁他人的名义。
同时,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带来名誉受损的不良后果,甚至期望这一结果的实现。
诽谤行为虽然需针对特定的个体,但并不需要明确点出其姓名和具体身份。
只需要根据谣言的具体内容,推断出受害者的身份信息,那么就可以被定义为诽谤罪。
若是行为人传播的事实并无特定对象,也不可能对某个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贬坏,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视为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警察罪立案标准是如何去规定的
诽谤警察可能构成诽谤罪,其立案标准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诽谤需要指名道姓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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