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立案时间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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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立案存在时间限制。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周期为七个工作日。 立案需满足条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可行政惩处及未超出追诉期限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立案的及时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
环保立案时间限制吗

一、环保立案时间限制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理部门对于涉嫌触犯环保法规之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周期设定为七个工作日。

同时,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立案所需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如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违法行为、可予实施行政惩处以及环境违法案件尚未超出法定追诉期限等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环保污染普通员工要判多久

普通员工进行环保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环保污染罪,普通员工是否判刑要看是否实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公司触犯污染环境罪,其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一般员工是不会判刑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环保立案时间限制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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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律师回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
您好 想问下限制京b 摩托车进入四环以内道路行驶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北京蓝牌封闭货车限每天23点到次日6点进四环
一、北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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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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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三)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四)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拓展资料-特殊情况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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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时间有限制吗
根据《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在案件正式立案时,公安机关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然而对于重大、疑难或复杂等性质特殊的线索来说,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后,其立案审查时间则可被酌情延展至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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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立案有时间限制吗
打架事件立案是否存在时间限制视情况而定。治安违法行为通常在30日内立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日。涉及刑事犯罪应立即立案。具体情况需由公安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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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听朋友说他们公司,也就是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前段时间完成了改制,我想了解一下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注意点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
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
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
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联络发起人;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
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
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
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
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
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
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
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
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
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
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
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
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
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
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
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
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
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
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
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
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
35%
。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
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
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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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立案时间没有报案期限,但建议尽快报警,处理时限一般一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交通事故报警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建议尽快报警,时间长了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可以不受理。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打110报警,交警出现场后即为事故已立案。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然后,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针对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立案时间没有报案期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可以一直拖着不报警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好还是立即报警,处理时限一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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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时间没有报案期限,但建议尽快报警,处理时限一般一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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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用各种各样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较轻者,不会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方面有个人为行为而不受他人的约束,不受国家机关或者警察局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年就因中风反复住院治疗,而且这种病情直到过世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由于不能就爷爷部分的遗产达成一致,小陈将自己的姑姑和父亲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判决自己和爷爷共有的该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就是爷爷留下的遗嘱明确二分之一的房产赠与给自己。在庭审中,两个姑姑出具了在拆迁时对爷爷所作的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爷爷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本案,小陈的爷爷虽然立有所谓的遗嘱,但是由于在立遗嘱的期间小陈的爷爷是处于患病状态。特别是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为小陈的爷爷自2005年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及爷爷的保姆对爷爷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之陈述、显然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可见爷爷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应归为无效。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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