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名起诉需什么条件
关于联合诉讼之条件规定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物须为同一种类,且在原告方有相当数量的人员,然而在提交诉状之时,人数尚未明确。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详细阐述案件详情及诉讼请求,同时告知相关权益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进行备案。
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权益持有人,可由他们自行推举出代表人物以代表其参与诉讼程序;
若未能顺利选出代表人物,则人民法院应与所有已经进行备案者共同协商,确定出代表人物。
任何代表人物的诉讼行为,都将对他们所代理的当事人产生效力,但是如代表人物决定变更、舍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以及展开和解事宜等,都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对于那些未曾参与备案的权益持有人来说,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也应适用于上述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联名担保责任是怎么分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联名起诉需什么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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