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怎么申请去外地工作
缓刑即对特定的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原本应承担之刑事处罚责任,而设定一段有限的考验期。
若符合相关条件,方可获得缓刑判决。
然而在缓刑期间,被判处缓刑者不得擅自离开特定区域,如欲前往异地工作,则须经有关部门申请及批准后方能出行。
通常情况下,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表现出良好行为以申请离开原居地。
若未经许可擅自离境,将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可能恢复原刑法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期间怎么减刑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缓刑很少有减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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