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人不认字不会写名怎么办
1.采取遗产公证的措施。
尽管《遗产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明确提出,如果遗嘱人无法签署姓名或者在签名过程中有困难,他们可以采用盖章的方式来替代;如果遗嘱人不仅无法写字还没有印章,他们应该使用按手印的方式来替代签名或是盖章。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在记录中进行备注。
比如,当遗嘱人选择使用按手印替代签名时,公证员应当提取遗嘱人所有的指纹信息以便核对和查询。
这表明,即使已经沦为文盲并且不懂如何写字的遗嘱人,依然有权利通过各种方法来表达他们的意愿。
2.运用音频确认的方式。
音频确认是指由遗嘱人自行录制的、口述遗嘱内容的音频文件。
为了防止他人篡改遗嘱内容或者捏造假的遗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如果遗嘱是用录音的方式订立的,那么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录音的形式。
在完成了遗嘱录制之后,应该立即将录音遗嘱密封保存,并且由见证人亲笔签下自己的名字,注明年、月、日。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录音遗嘱并不强制需要遗嘱人的签名,但是在密封保管的时候,是否强制要求遗嘱人签字则存在着一些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密封时并未明确要求遗嘱人签字。
3.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口头遗嘱方式。
在紧急状况下,例如事故来临、身体健康状况突然恶化等,遗嘱人可以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来订立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必须做到在有着双重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持有这种方式。
具体来说,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中必须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他们都需要签字确认自己在场。
等到所面临的危险状况得到缓解或者消除以后,遗嘱人如果能够按照正常程序书写或录制新的遗嘱,那么原本通过口头遗嘱形式设定的部分将会自动失效。
总的来讲,即使老人已经无法用文字表示自己的意愿,为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他们仍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设立遗嘱,包括“遗产公证”、“音频确认”和满足一定条件的“口头遗嘱”等。
其中最为稳妥可靠的方式无疑就是采取“遗产公证”,因为它具有严谨的法律手续和完备的证据链条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立遗嘱人不写日期有效吗
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可能会影响到遗嘱效力,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讨论。
一、日期可以直观反映该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但是若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倘如其中一份遗嘱没有日期,无法确定该遗嘱是否是作为最后一份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该份没有写明日期的遗嘱,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份遗嘱订立的时间,可能不会被采纳。
只有清楚地签署日期,才能更为确切地判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立遗嘱人不认字不会写名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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