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抽回股本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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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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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一旦认购股份,不得中途撤回投资,以保障公司资产完整和运营连续性,同时保护股东权益。股本不可返回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特点之一,代表公司构建、存活和扩展的必需物资,也是债权人担保和公司信誉标准。但在未筹集足够股份、未召集创始会员大会或决定不成立公司等情况下,发起人和认购者有权撤回股本。在这些特定场景下,公司创设失效,股份失去价值,发起人和认购者可撤回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抽回股本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抽回股本

各国的公司法均明文规定,认购股份的股东不得在途中撤回全部投资当做股市退出,以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及运营过程的连续不断性,同时亦保护了所有认购者即股东的权益。

股本的不可返回特性是公司治理体制的核心特点之一。

股本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物质支柱,代表着公司的构建、存活以及扩展的各种必需物资,并且是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债权人最低程度的担保数额,更是衡量公司信誉等级的标准,因而,股本对于公司的稳定乃至未来发展至为关键。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实名认购者以及发起人均有权收回其注入的股本金: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筹集够了股份数;发起方并未按时召集创始会员大会;以及创始会员大会做出决定否定成立公司

在此三种特定场景之下,公司创设行动失效,公司无法成功建立。

由于创建主体资格的消失无踪,被事先认购的股份不再具有任何价值,发起人和认购者自然有权力撤回原本的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有补偿。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补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抽回股本”,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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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抽回股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除符合六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本公司股份。这六种特殊情况包括:调整注册资金规模、整合相关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利益分享计划、考虑回购不满合并或分裂决策的股东股份、兑换能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保障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必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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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样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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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抽回股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除符合六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本公司股份。这六种特殊情况包括:调整注册资金规模、整合相关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利益分享计划、考虑回购不满合并或分裂决策的股东股份、兑换能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保障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必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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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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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抽回股本的后果是什么?
隐名股东撤回了自己的出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仅要对公司承担责任,还要对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若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是需要补足公司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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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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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份吗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主要包括缩减注册资本、与其他企业合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份转换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情形。上市公司还需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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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公司资本的减少,简称减资,指公司在成立后,依照法定程序降低资本总额的行为。公司减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司设立时预定资本过多,造成资本浪费,或公司经营方向改变,投资规模缩小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二是公司严重亏损,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法。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
2、去除多余资本,提高资金效率。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时由于设计失误,或者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项目或方式的调整,公司出现大量资金剩余。公司短期内找不到合适项目来运用这一部分资金。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这一部分资金退还给股东,由股东以其它方式运用这一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提高公司的资金效率。
3、缩小资本与公司净资产的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
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与其净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会失去其应有的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通过减资,使得二者保持基本的一致。
4、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
在“无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则下,公司的盈利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如果公司亏损严重,将使股东长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保持公司的凝聚力。通过减资,可以尽快改变公司的亏损状态,使公司具备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条件。
5、公司分立。
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变,但资产减少,也会要求资本的相应减少。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引发安全关注;股东试图减资,旨在达致资本退出或变现;立法者设计减资规则,面临如何进行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股份公司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1.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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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份吗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实现以下目的之一时,通常会进行股份回购操作:首先是为了削减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其次,当企业考虑将自己的股份与拥有同个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进行合并的时候;再者,为了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或者实施股权激励政策而进行的股权收购;另外,当股东对于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关于企业合并、资产分割等重大决策存在争议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也需要考虑回购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还有就是在将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可以转变成为股份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过程中;最后,上市公司有责任保护公司的整体价值以及股东们的各自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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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指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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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想要退股需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要如何退股?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
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
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1)协商价格。
(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
(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
(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
(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讼。
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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