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定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所谓情节严重,即行为人所从事的聚众扰乱行为已经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从而导致这些机构的各项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并进一步引发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在这里,我们应该理解为无论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得机构的正常工作、生产乃至营业、教学或者科研都陷入停滞状态,还是由此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害,这两项要素都是必须同时存在且缺一不可的。
对于前一点来说,它直观地呈现出行为人的扰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而对于后一点,则是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性存在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怎么判定是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的,就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此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判定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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