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经济利益的争议案件,应当向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的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在合同文本当中已经预先指定了争议解决法院,只要其选择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上的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均可以按照约定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经济合同引发的纠纷,可将其交由被告人的居所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面临的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权处理;
同时,各方可在签署合同时明确指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比如在签订书面合同时,约定由被告人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同的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共同承担管辖区内仲裁。
而对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多种运输领域以及联合运输业务涉及的合约纠纷,则应现由运输行为的始发地、目的地甚至是被告人的居所地等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辖与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济纠纷法院起诉费用标准是什么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纠纷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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