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可以随便查个人信息吗
每一位公民具备隐私权,
同时国家公安部门亦负有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之职权,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安人员无故泄露公民个人资料、对其造成损失,泄露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泄露因其制作、发放、查验及扣押居民身份证所获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公民正当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依法应该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私人生活上的宁静自由及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得以依法保障,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窃取、搜集、利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因素,并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在何种程度内可以涉足其个人事务,以及如何透露自身私人信息以至向何人、在多大范围内公开等问题。
隐私权无疑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公安局可以立案的情况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安局可以随便查个人信息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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