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各类员工发放了严格的法律指引,明确规定其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为私用,亦或是借款给他人、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长达三个月期限仍未归还的行为,或者是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时间,但是数额较高并存在进行盈利性商业操作或非法活动的情况,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职务的员工,以及国家授权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如果他们也实施了以上同样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将依法予以更加严重的量刑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第一款里,也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即倘若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话,也需依照上述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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