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赔偿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和不满意,他们有权通过上诉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
关于上诉的具体时间限制以及所需的证据,以下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首先,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气的话,那么他们有权在判决正式颁发并送到他们手上的十五天之内,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程序;
2.其次,如果人们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阶段的裁决存在争议或者不满意,那么可以在裁决正式颁发并送给他们之后的十天之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至于交通事故起诉中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通常包含以下方面:
1.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这些费用主要是用来支付交通事故创伤治疗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2.另外还有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证明文件,这些费用的认定需要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完成"三费"鉴定工作,如果当时候没有做这项鉴定,那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应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进行"三费"鉴定,然后根据鉴定出的结果来确定对方应该负责承担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的金额;
3.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票据,这部分费用包含当事人及其家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时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票据,以及可能存在的误工费的证明;
4.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由正规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未能进行伤残评定,则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递交书面的申请,请求法院进行伤残鉴定,并且依据残疾评定的级别,要求对方依照相应标准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5.而且,交通事故如导致残疾人残疾程度较严重,需要配置具备补偿功能器具的,应当提交医院开具的检测报告,同时参照社会认可的普及器具评估价格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如何解决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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