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和名誉侵权的区别
诽谤罪所散布的信息必须是虚构且未经核实的事实。
倘若传播的仅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管这些事实可能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却不足以构成诽谤罪。
然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陈述的内容属实,只要是法律明确禁止公开宣扬的,一旦公开,就会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此时便可判定为名誉侵权。
甚至,所叙述的事实越是真实,越有可能加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然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无论是法人还是团体,甚至是组织都可以作为受害者。
例如:
散播虚假言论,恶意诋毁某工厂产品品质低下等无端指责,其目的无非就是借此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打压对手。
这类行为即便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也应当被视为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犯罪,而非诽谤罪。
三、关于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之处在于,诽谤犯罪行为必须体现出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但是,名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则可以涵盖过失行为。
何况,即使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或批评中存在失真的部分,也应该避免以诽谤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和名誉侵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1、条件不同: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2、适用对象不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诽谤和名誉侵权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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