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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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护士输液错误导致患者死亡,医院需承担全责并追究护士责任。医疗事故需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且需满足过失行为、诊疗过程、严重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主体须为考核合格、获得卫生行政机构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患者或其家属可依法要求赔偿。
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

一、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

关于护士输错液体而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其详细的解决方案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当护士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个人疏漏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医院作为雇主应全权负责并向护士追究责任。针对这类事件,首要任务即是确定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这一步骤需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方能做出确切判断。其次,若未能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则护士本人需要向病人诚挚地道歉并进行赔偿补偿。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事故及责任认定方面的重要标准:

第一,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须具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

第二,必须是发生于诊疗护理工作的实际过程之中,同时亦包含为此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后勤以及管理环节;

第三,对于病人带来的危害性后果,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凡是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未达到此类程度的,均不得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四,损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予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出现多因一果的特定环境下,应对各因素与影响进行详尽的分析及判断,谨慎处理;

最后,医疗事故的肇事者,须经考核合格并且获得卫生行政机构正式批准或认可,持有相应级别的各种类型的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方可成为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护士输错液负哪些责任

护士输错液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1、护士输错液,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上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护士输错液体加速患者死亡的会怎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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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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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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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医院有一个护士输液弄错了,我想问问护士输错液体及刑事处罚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规定,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这些处罚形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令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一种是取消或者中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能力。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责令行为人追回出售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条例》中责令行粉限期改正的处罚等。后者如《股票发生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撤销经营者证券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证券的资格;《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吊扣驾驶证;《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访办法的护士可以给予中止注册、取消注册的处罚等。
在适用行为能力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行为能力处罚的力度要大于财产罚,小于人身自由罚,因此,对于行为能力处罚的条件要严于财产处罚而宽于人身自由处罚。
2、行为能力处罚一定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能够用财产罚处理不要用行为能力罚处理。因为行为能力罚是剥夺了当事人取得财产的资格或者能力,而财产罚仅仅是收缴当事人现有的财产,不影响当事人再利用法律赋予的资格去获取利益。
3、不同的行为能。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处罚种类很多,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有120多种。造成行政处罚种类繁多的原因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的诸多手段及其运用缺乏充分的认识以及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有的是行之有效的,有的则显得不规范、不统一。例如,《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对持证单位不按许可证核准的工作区、任务、工作性质、规定期限进行工作的违法行为,创设了核减工作区范围的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有的是法律设定,有的是法规设定,有的是规章设定。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人身自由罚、行为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
力处罚之间要注意互相的协调。例如,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则当事人就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相应地,当事人从其他行政机关颁布的许可证为前提的话,则该许可被取消后,其经营范围也应作相应的变更。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机关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例如,《矿山安全条例》规定,对违反矿山安全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通报、停产整顿、封闭等处罚。这里列了四种处罚情况。究竟要采取哪一种,则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定。以上就是关于护士输错液体及刑事处罚是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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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液后死亡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病人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产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患者输液后死亡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病人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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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产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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