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过渡至检察院审查处理的过程中,相关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取保候审完成之后,检察机关会根据案情需求,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接下来,若经检方评估,提请的证据仍显不足,则有权将案件反送回公安部门,要求其进行有效补充侦查;倘若检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由此造成的刑事责任可避免追究,检方可作出无罪判决的决定;
如若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检方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提起公诉,移送至相应的人民法院审理。在这其中,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并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以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另外,对于已经遵守上述两项条约,并已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分别对他们做出责令具结悔过以及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是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当取保候审的犯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需对其予以逮捕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最后,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设定问题,决定机关应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展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可能被判刑罚等级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以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额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由什么决定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到了检察院怎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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