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什么情形下可强制解除职工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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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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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轻易解雇员工,解聘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雇主在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方面负有责任。以下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接受健康检查;已发现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已受职业病伤害且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力的员工;医疗期内的伤病员工。
国企什么情形下可强制解除职工

一、国企什么情形下可强制解除职工

国有企业在常规情况下不宜轻易解除雇佣关系,任何解聘决定都需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定解除条件和规程。就用人单位而言,其在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以下列举了各类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从事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接受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

其次是对于已发现患有可能职业病症状或处于医学观察期的可疑职业病患者;

最后是在本单位已遭受职业病伤害且确诊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力的状况下;

再者则是医疗期之内,无论是由于患病还是非职业因素导致受伤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国企什么情况下会辞退员工

国企在员工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能回辞退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企什么情形下可强制解除职工”,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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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国企年假五天、十天、或者是十五天。具体的年假时间,与职员在单位就职的年限有关,如果工作的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则假期有五天,对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超过20年的情形,则假期分别是10天、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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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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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债务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什么
1、与企业改制同步执行
企业进行改制时,在其债务重组的计划中肯定要考虑原有债务的承担,但实践中往往有悬空债务或只留一个空壳应付债务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影响的执行工作。因而实践中要注意抓住企业改制的有利时机,在改制过程中即敦促落实债务承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承担人依以下方法落实:
(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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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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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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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1653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专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属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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