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怎么查看原来的公司有没有在申请个税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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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自建的个税申报系统无法查看新员工前雇主个税记录,但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若个税申报由企业负责,则能便捷查看员工记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仅掌握企业报税部分,需使用个人个税APP查阅完整纳税情况。
离职了怎么查看原来的公司有没有在申请个税

一、离职了怎么查看原来的公司有没有在申请个税

企业自行建立的个税申报系统无法从中查阅到新近加入本企业的职工在上一个工作期间的个税申报信息,然而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则可获取该记录。若个税申报职责分配给企业执行,那么无疑可以轻松查看各员工的个税记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掌握的个税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报税部分,欲了解个人总体的纳税状况,需使用个人个税APP进行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二、离职了怎么自己缴纳社保

离职了自己缴纳社保,可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职了怎么查看原来的公司有没有在申请个税”,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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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自己的社保号可以通过拨打12333接通人工客服来进行查询自身的社保号,也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来进行查询社保号或者到本公司的人事部来查询自身的社保号,以及通过登入社保号来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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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报送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三、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四、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五、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房产税网上申报怎么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纳税义务如何在网上终止 第一步:需纳税人登录到电子税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 第二步:点击“税源登记”。 第三步:点击“房产税源税源信息采集”就进入到了信息采集的界面了。 第四步:勾选上需要终止的房产信息,并将滚动条向右移动。 第五步:点击“纳税义务终止。 第六步:填写房屋转出时间,并点击“纳税义务终止”就可以了。 税源采集的注意事项 1、“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和“纳税义务有效期止”。 起的时间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止的时间一般默认为2099年12月31日。系统会自动根据纳税义务有效期按月、季、半年、年生成待申报数据。纳税人只需在相应的申报期到“房产税申报”模块申报即可。 2、房产有出租的部分。 按正常填写房产信息后,在“其中:出租房产原值”里填写出租部分,“房产原值”填写的是全部房产原值,不用扣除出租部分。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填完后,还要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里新增出租房产信息。注意“申报租金收入”会根据“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和“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的时间自动分配每月租金,生成申报数据。合同收入和合同时间不会对申报数据产生影响,但申报所属期必须在合同期内。 房产原值发生变更的处理方法 千万不要直接变更房产原值,直接变更会造成往期申报数据产生多退少补的数据。 1、 第一种方法是结束旧房产,新增一条房产信息。原房产信息做一个“义务终止”,终止的“房屋转出时间”填写到已申报(或者需要变更的前一个月)的那个月月末。然后新增一条一样房产税源信息,“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时间从当期要申报的新的房产原值的时间开始。 2、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在同一条税源信息里做拆分。在“变更日期”里填写已申报(或者需要变更的前一个月)的那个月月末,保存后房产信息被拆分成两条,注意旧的时间段的那条房产原值保持不变,在新的时间段的那条信息里改变房产原值。这样往期申报信息就不会改变了。(注意变更前必须确保当期没有申报房产税的记录,有申报未交款的话,要先把申报记录删除再变更。)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纳税义务终止的情况包含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纳税人采取网上取消登记,根据相关步骤一步一步操作。
怎么查看债权是否被申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是如何进行申报的 特别情形下债权申报要满足的要求有: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2、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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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会向法院申请原件借条查看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被告会向法院申请原件借条查看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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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查帐时,填写地税申请表,为什么填写地税申报表
[律师回复]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
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
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
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
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
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
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
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
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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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原件借条查看吗?
被告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原件借条查看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进行查看;也可以在开庭的时候,要求对方出示借条的原件,来证明确定这份借条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如果有异议被告是可以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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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原件借条查看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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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增值要申报房产税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原值增加如何申报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问题规定: (一)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二)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工计算;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当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公司发生改良支出,应当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基础。通常理解改良后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但是,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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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变更房产税怎么申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原值增加如何申报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问题规定: (一)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二)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工计算;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当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公司发生改良支出,应当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基础。通常理解改良后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但是,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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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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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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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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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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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
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
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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