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怎么退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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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未取得合法婚姻证书前支付聘金,若双方决定结束同居关系,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聘金。聘金是以婚姻承诺为前提的附条件馈赠,婚姻承诺解除则聘金失去法律效力,需归还赠送人。但如双方成功结婚,聘金归赠予者所有。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赠予人生活困难任一情况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聘金返还请求。
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怎么退

一、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怎么退

若在未经领取合法证书前支付聘金,且随后双方决定结束同居关系,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将聘金退还回来。这是因为,聘金之交付是以婚姻承诺生效作为前提的一种附条件的馈赠行为。若该婚姻承诺解除,则所附属的赠予的生效条件即已满足,赠予行为也因此失去其法律效力,导致双方间原有的权利与义务亦随之终止,故此,聘金应当归还给赠送人,由捐赠人拥有所有权。

然而,如若双方最终成功缔结婚姻,那么赠予行为仍将保持其有效性,于是聘金便自动归赠予者所有。具体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予的聘金时,如经核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尚未办理结婚注册手续;

(2)虽然办理了结婚注册手续,却未能一起生活;

(3)自愿支付后使赠予人生活处于困境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没有结婚证,但是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民法典》规定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只有结婚登记后,才有法定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只是同居的,没有离婚可言。

如果是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怎么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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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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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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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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