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同意不退彩礼起诉能退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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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女方不同意退还彩礼,原告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尝试追回。仲裁费用一般在50-500元间。受理费则根据争议标的物价值计算: 1万元内缴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缴;10-20万元部分按2%缴;20-50万元部分按1.5%缴;50-100万元部分按1%缴。具体退还金额需法院根据案情裁定。原告应了解相关费用及计算方式,以合理预算诉讼成本。
女方不同意不退彩礼起诉能退多少?

一、女方不同意不退彩礼起诉能退多少?

原告所需缴纳的仲裁费用通常在50元至500元之间。关于纠纷受理费的支付问题,我们需要依据涉案标的物的价值总额按以下固定比例进行计算并缴付:

首先,当争议标的物总价在1万元以内时,每位当事人每宗案件应缴纳50元;

其次,倘若争议标的物总价越过1万元而尚未达到10万元,此时应根据超出的金额按2.5%的比例进行缴费;再次,若争议标的物总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则需依据超出部分参照2%的比例来缴纳;最后,如果争议标的物总价在20万元以上但尚未达到50万元,按1.5%的比例进行缴付;另外,若争议标的物总价高于50万元且在100万元之内的情况下,应按照1%的比例进行支付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怎么判

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女方不同意不退彩礼起诉能退多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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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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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彩礼]离婚时彩礼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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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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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彩礼怎么办彩礼退还,彩礼能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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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不成彩礼怎么办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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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能请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纠纷;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纠纷。不论是何种情况,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
1、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2、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个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个人。很多基层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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