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性在婚姻关系终结时,金属婚饰的处置问题,需视具体情境予以审慎考量:
(1)若双方并未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由于支付金属婚饰所产生的花费,理应退还给相应方;
(2)假如双方已成功领取了结婚证书,然而在婚后实际生活中从未共同度过,那么,金属婚饰也应该退还给出资方;
(3)倘若在婚礼前便先行交付金属婚饰,且由此情形造成了赠送方经济上的严重困扰,那么,此类婚饰同样须归还赠予方。
2.当两性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时,理应签署书面离婚协定,且必须亲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份离婚协议务必明确记载着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表达,以及他们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愿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双方离婚彩礼如何处理
离婚对于彩礼,原则上是不支持退还的,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的。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
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方离婚彩礼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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