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属于什么
擅自利用职位的优势谋求个人利益,极有可能触犯下列各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于民的职权,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如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取公共资金,均属贪污罪骇人听闻的范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团体单位的员工,同样在此范围内,利用职位于民和公款的机会,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已有,并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的处罚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的,未构成犯罪,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罚,退还已获取的利益并且赔偿损失;未构成犯罪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属于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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