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售商品并不符合相关标准,那么该商品经营者倘若未能提供相应返还款项,便已经触及到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首先,对于采取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以及邮寄购物等多种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商家,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有权享有七天的无条件退货权利,并且无需对其理由做任何详细阐述。但是以下商品类型例外:
(1)由消费者本人定制的特殊商品;
(2)易腐或时效性的新鲜食品;
(3)经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各类音视频制品、电子图书及其软件等数字化产品;以及(4)已经送达的报纸、杂志等印刷品。
其次,当消费者与其购买的商品经营者之间因消费权益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合法处理:
(1)寻求与经营者进行公开透明的协商和解;(2)申请引导消费者维权的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协助调解;(3)向涉及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投诉材料;(4)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及(5)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不退款违反了消费者哪种权益
如果商品不合格符合退货要求的,消费者退货后,经营者不退款违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退款违反了消费者什么权益”,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