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多久
1.对于采取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来说,其取保候审的期限自决定实施当日以后直行下去最长不允许超过十二个自然月;
2.相较于候审措施,被施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期限则是从启动该措施的当日算起最长不能超过六个自然月;
3.在严重的情况下,例如拘留处理,被拘留者的讯问期限自执法部门执行后的第二天开始到当天的24小时为止;
4.同理,对于被逮捕的人员,讯问期自逮捕令下达之后的第二日起至24小时结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留案底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最终经过侦查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留下案底;反之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则会留下案底。所谓案底也就是犯罪记录,所以只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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