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先动手我还手打伤了谁的责任
关于他人首先实施暴力行为并请求当事人自我防御,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其可能产生的责任,这取决于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虑。
具体而言,需要依据当事人的防御行为是否已经显著超出必要的限度,进而对对方造成不可忽视的伤害来判断。
在他人首先采取攻击行动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进行适度的自我保护以维护自身权益。
只要自我防御的手段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当事人无需为这种行为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若自我防御的程度过度,对对方造成了重大的伤害,那么自卫的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责。
防卫过当的构成须满足如下三大要素:
1.在客观层面确实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
2.因该行为给法侵害方带来了严重的损伤;
3.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对方先动手打人如何办
双方打架对方先动手的,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1)情节轻微的,一般会对双方进行调解;
(2)一方或双方轻微伤以上的,可能会对一方或双方处以行政处罚;
(3)一方或者双方轻伤以上的,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一方涉嫌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方先动手我还手打伤了谁的责任”,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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