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还赔付吗
在遭遇车祸之后,哪怕肇事者采取了逃逸的行为,都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借口,而应由保险责任人依然按照相关规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实施赔付。
当赔款数额超出责任限额,且必须要支付给受害人用于抢救及丧葬所需的费用时,则可以由城市道路车祸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倘若机动车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逃逸行为,那么该机动车如已投强险,那么应当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至于机动车无法明确、或是未曾投保强制保险,也或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对于需要支付给侵权人的人身伤亡抢救及丧葬等费用,都可由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死亡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死亡,如果是因逃逸导致受害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因素。
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所引起的,即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以致延误了抢救时机,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因交通肇事当场死亡或濒临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这种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还赔付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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