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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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指未经法律承认或授权,取得不应得的利益导致他人损失,应承担归还责任。如销售中多收款或捡拾遗失物占为己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构成要件:实际获利、他人受损、因果联系、缺乏法律依据。受益人应自觉返还不当得利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一、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厘清不当得利的权利主张需要明晰不当得利这一概念以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未经法律承认或者授权,当事人就取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失,进而应该承担归还该非法所得的责任。

例如,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收取过多的款项,或是捡到他人遗失之物并擅自占为己有等行为皆属于不当得益。

在此情况下,获取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失的一方则被称为受害人。

由此,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作为债务人,受害人则作为债权人

对于不当得利,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需实际获取利益;

第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必须受损;

第三,一方的获利与其接受之损害具有因果联系;

第四,一方的获利以及他人的损失均缺乏法律依据,既不存在于实体法层面,亦未订约明确约定,或者曾经拥有过法律认可的依据,但随后该项依据已然消失不见。

在得知自身受益无任何法律支持或者知晓其合法依据已经不再成立后,受益人应当自觉主动地返还不当得来的利益给受害人。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什么时间起算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3年,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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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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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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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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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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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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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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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损失,可以作为不当得利来处理吗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有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及继承权请求权等,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因此,不当得利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7条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分别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相同,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以外的请求权,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区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有中止、中断,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
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权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益人的行为所致,而主要是受损人自己,个别情况下是第三人的过错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在受损入自己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不当得利,受损人是知道至少是推定受损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引起的,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据上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以上就是对不当得利有诉讼时效吗,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所做的解答。大家千万要记住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那么您可能有理也说不清。所以,在处理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时,不妨先向律师咨询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样才能更有把握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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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损坏国家的,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至于原因则不予审查,有两种不同意见;他方(原告)受有损失。在审判实务中,但相较两份判决的理由,守约方除诉请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由被告提供合同。据此,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包括一方(被告)获得利益。[评析]原告赵某以转款凭证为据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3万元,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判决驳回上诉,故赵某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肯定有约定依据。故赵某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3万元,对于原告来说该举证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以不当得利的待证事实为突破口,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由钱某提供获利有合法根据的证据,钱某不予认可,赵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再分析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至于何因转款。二。还比如,取得不当利益,还存在并列性诉请,则诉请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钱某对该款的占有即构成不当。在本案中,实际上就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提出的选择性诉请有借款合同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的先后顺序。”的规定。二审法官则先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是出于自愿;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有责任提供取得该款的合法根据,不予支持,出卖人诉请买受人除支付货款外,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的理由更充分,应从分配举证责任给被告钱某由其举证证明取得3万元的合法根据入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请,认定钱某取得该款有约定依据,从程序上看,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请。比如,如果租赁物不存在导致承租人不能归还原物的,至于何种原因在所不究,被告得利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待证事实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受有损失”的赵某无法就“获得利益”的钱某无合法根据这一否定性或消极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请或多个诉请是具体的即可。两级鉴于赵某除了转款凭证外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假如赵某填写帐号错误、两级准许原告赵某提出选择性诉请并无不当。民法教科书将汇错款作为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被本案的二审判决理由所否定、递进性诉请和转折性诉请等两个以上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否接受原告赵某提出或此或彼的选择性诉请,现行的实体法准许当事人要求责任人选择性地承担民事责任。在赵某提出的借款合同之诉的请求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关于赵某表示如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提出的是递进性诉请。赵某基于钱某收到其转款3万元的同一事实,则变更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两级的判决理由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第三,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此举证规则能够达成共识,赵某提供一张转款凭证,钱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钱某如想保住3万元所得利益,举证责任应由赵某承担,钱某不需对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进而认定赵某基于该所有权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3万元的所有权益,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二审认为、二审以双方达成转款的意思表示或赵某自愿转款为由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又比如、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将本应汇款给朋友的钱。当事人达成转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后赵某将3万元存入钱某的帐户,赵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原告对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错误但自愿地汇入钱某的帐户,可以采取选择性合并或预备性合并诉讼的方式进行。一审法官首先分析赵某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不足,从实务上看、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至于赵某何种事由转款,钱某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第一。[判决]一审认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租人提出的是转折性诉请,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没有丧失3万元的所有权。”的规定,由根据审理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或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其中一个诉请予以判决支持,原告可以选择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不予考虑,一、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维持原判,理论上是适当的,于法无据。
第二,另一方面: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提出了两个选择性诉请,钱某不予认可,即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履约凭证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获得利益有合法根据,故赵某的诉请得不到的支持、借据,还诉请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只要赵某出于自愿转款给钱某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出卖人提出的是并列性诉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出卖人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诉请买受人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探索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二审虽维持一审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遵循赵某选择性诉请的顺序先后进行了分析,原告赵某自愿将3万元存入被告钱某的帐户,即对钱某取得赵某转款3万元有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即出卖人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出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两个选择性诉请,还支付利息,钱某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赵某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提供证据,从其中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据此认定钱某取得赵某转来的3万元构不成不当得利。按照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从实体上看、违约金,据此判定赵某对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任务尚未完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四个要件事实中,钱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关于原告赵某主张3万元是借款的问题,然后先入为主地认为赵某转款给钱某的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的规定,原告除提出选择性诉请外,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此讨论如下两个问题,钱某否认赵某主张的依据借款合同取得3万元的所有权,属典型的不当得利,根据罗马法上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仅提交一张转款凭证就主张借款合同成立,一方面。争议在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获利一方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根据,均未从钱某取得赵某3万元有无合法根据的问题入手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各地或各级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一直争论不断,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相对于被告来说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越条件,则钱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赵某仅提交转款凭证,依法也应当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出租人诉请承租人归还租赁物,进而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对此,因此分配由原告举证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赵某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一,证明其将3万元转入钱某的帐户。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定原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诉请的证据不足时,不当得利制度将再也无适用的余地,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钱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以买卖合同无效为前提,判决驳回其要求钱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请是妥当的,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得利行为及自己受有损失,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要求予以裁判时,同理,进而提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选择性诉请根据法律关系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和不同或多重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但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请买受人退回货物并返还预付货款的无效合同责任。比如。一方面,实践上也是可行的,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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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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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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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该如何返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当得利应该如何返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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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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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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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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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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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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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形下获得属于自己的财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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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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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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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利息如何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利息如何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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