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厘清不当得利的权利主张需要明晰不当得利这一概念以及其构成要素。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未经法律承认或者授权,当事人就取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失,进而应该承担归还该非法所得的责任。例如,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收取过多的款项,或是捡到他人遗失之物并擅自占为己有等行为皆属于不当得益。在此情况下,获取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失的一方则被称为受害人。由此,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作为债务人,受害人则作为债权人。对于不当得利,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需实际获取利益;
第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必须受损;
第三,一方的获利与其接受之损害具有因果联系;
第四,一方的获利以及他人的损失均缺乏法律依据,既不存在于实体法层面,亦未订约明确约定,或者曾经拥有过法律认可的依据,但随后该项依据已然消失不见。在得知自身受益无任何法律支持或者知晓其合法依据已经不再成立后,受益人应当自觉主动地返还不当得来的利益给受害人。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人是侵占罪吗
事实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当得利描述的是一种在未获任何法定权利支持下获取了他人的财产利益,给他人带来了相应的损失的现象,这类情形往往牵涉到民事领域内的法律关系。针对这类现象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返还原物或赔偿相关损失以达到重建受损害的权益平衡的目的。相比之下,侵占罪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绝归还,且其所占有的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截然不同,处理方式自然也各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一方无合法根据而获取他方财产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其特征在于取得利益无合法原因且该行为使对方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负有返还的义务。譬如,在销售过程中的多收款项或者非法占有遗失物品等情况下,均属于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受益者即为债务人,而受害者则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实际获得了不应当得到的利益;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存在着利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受益者应当主动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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