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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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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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裁判实践中,连带责任与责任有明显区别,涉及担保时,连带责任保证人需承担更大赔偿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地位相同,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求偿,双方均不得拒绝。
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主要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在裁判机构的审判实践中,连带责任和责任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即两者所包含的法律义务及担当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尤其是在涉及到担保法律关系中,对比于单一保证,连带责任条款所要求的保证人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是主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起代为履行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背景下,保证人被视为与主债务人同等地位的负债者,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可以选择向债务方或者保证方提出债务求偿请求,无论是哪一方向都没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赔偿比例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主要责任的赔偿责任一般在60%-90%之间,次要责任一般在10%-40%之间。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赔偿的,由过错方承担主要偿赔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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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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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在裁判实践中,连带责任与责任有明显区别,涉及担保时,连带责任保证人需承担更大赔偿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地位相同,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求偿,双方均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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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如何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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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或部分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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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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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有区别吗
连带责任涉及多个债务人间的相互责任,任一债务人需对整体债务负责;而无限连带责任特指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需对其关联方或担保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区别在于责任主体和范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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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二、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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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连带责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承担同一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方提出归还债务的请求。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公司的合伙人对于公司的合伙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当存在合伙人不能及时清偿公司债务时,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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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中车主有连带责任的车辆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1、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
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
5、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3、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4、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5、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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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在在经济交易中,人们会经常遇到为他人债务做担保的情形。此时,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这对于担保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而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别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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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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