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他人重伤者,这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行,根据我国法律,对于这类违法分子,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判处不等低于三年但最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刑法。
然而,若因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那么被告人将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待遇,将从以往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升格到十年以上。
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要素包括:
第一,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乃是指所维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权益。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交通肇事件产生严重后果时,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换言之,若仅发生交通肇事而没有引发重大危害结果,那么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不是所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导致严重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甚至带来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除了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之外,还包括那些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工作人群。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对于未满16周岁、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引发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这个问题仍有待商榷。
最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层面主要涉及过失,既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我们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事故严重后果的心态,至于其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上的注意义务,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能是过失,尽管如此,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批准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例如申请人不交纳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怎么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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