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具有哪些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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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具有非意愿性、强制性、法律效果多样性等特征。原则上适用于请求权案件,但物上请求权等特殊类型需另行考虑。法官不宜积极提示和适用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侵害并能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具有哪些特点?

一、诉讼时效具有哪些特点?

诉讼时效作为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具备以下几个典型特性:

首先,诉讼时效并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左右与调控,而需透过法律事实予以证明。

其次,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者约定来调整或者改变诉讼时效的期限和效力。

再次,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既包括诉讼时效期限本身,又涉及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认定。

最后,尽管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请求权类型案件,然而对于物上请求权等特殊请求权类型,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然值得商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如何启动诉讼时效规定,即如何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法官通常不宜积极提示和适用。

换句话说,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并且以其能够行使请求权为起点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具体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时效具有哪些特点?”,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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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错误,而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院会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此种保险标的的风险较小。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由人民法院确定,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是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等都比较难以确定,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因此需要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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