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超过三个具体对象提供援助服务;
2.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4.在任意时间内,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带来威胁而受到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今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所协助的对象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7.收购、销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累计超过五张(个);
8.收购、销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累计超过二十张;
9.其他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严重情况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帮信罪构成条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环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现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构成多少金额才算犯罪”,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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