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犯罪的客体来看,两者虽然都涉及到对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损害,但是抽象的概念背后在于具体情况上的差异性。
在滥伐林木罪的设立中,行为人侵犯的对象重点是具有合法所有权或是拥有采伐许可证的林木;
然而在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的暴行表现在未获得任何权利支持且不为人知的情形下砍伐森林和其他林木。
其次,我们从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上看,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滥伐林木行为往往伴随着违反森林法规的前兆,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持有采伐许可证却未依照相关规定行事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随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它林木的现象;相比之下,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无视采伐许可证的存在,行为者在森林所有者、监管员或监管部门全然无知的情况下游走于林木间进行秘密采伐,擅自处理并占有不具所有权的森林或其它林木资源,这本身就显现了盗伐林木行为的非法占有的特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前面所说的数额较大,指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
具体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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