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罪达到何种程度才会启动司法程序,请参阅如下内容: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一)》第六十八条所述,“非法采矿案(即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指的是:
在违反了国家现行的矿业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如果当事人未能获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且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重点矿区,以及对指导国民经济全局有重要意义的矿区以及他人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工作,又或者是对国家明令规定应给予国家特别保护并进行限制开采的特有矿种进行开采等行为。
只要这些条件已得到满足且在经过有关部门的明确警告和勒令暂停后仍然执意执迷不悟地继续从事开采活动,最终导致矿产资源遭受巨大损害,其破坏价值金额总计达到五万元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就应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了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视作符合本文列举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这一范畴:
(1)不在取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
(2)在采矿许可证已经被取消或吊销后,仍旧继续以各种形式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3)超出在采矿许可证中所注明的矿区范围之外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4)在并不包括在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矿种范围之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共生矿或伴生矿种则另当别论);
(5)以及所有其他未按照规定持有采矿许可证但却肆意妄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状况。
倘若在采矿许可证已遭合法扣押期间胆敢依然进行开采活动的话,同样也被定性为本文所提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警方就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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