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怎么推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明确知晓并有意为之。
然而,由于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可能无法找到直接的客观证据来明确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感知。
因此,需要根据诸多客观事实及其情节,推断出被告人在案发时的主观认知程度。
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被认为足以推断被告人“明确知道”自己在从事帮信罪活动的情况:
高压状态:
当被告人涉及到跨地域乃至多人联合起来大量办理、购买及销售手机卡以及信用卡等所谓的“两卡”业务时,很有可能暗示着被告人清楚地明白他的行为可能会被用于犯罪意图。
通知与持续行为模式:
假如被告人在出租、售出“两卡”之后,收到了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商等相关单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出的警示信息,提醒被告人他所租赁、出售的“两卡”有可能涉及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但是被告人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矫正,反而仍然继续实施出租、出售行为,此种情况有可能被视为被告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
解冻和拨号令行为:
若被告人出租、出售的“两卡”因为涉嫌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而受到冻结处理,然后被告人协助解除冻结限制,或者注销旧卡、重新办理新卡以供再次出租、出售,这同样也可能被视为被告人显露出其明知故犯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主观恶性怎么定义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属性、以及故意的角度来进行认定。
1、从故意的角度看,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
2、从明知的属性看,明知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
认定帮信罪的要素是:犯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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