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需经双方签署认可后方可获取理赔款项。
对于车辆保险理赔案件,通常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损失核定时所产生的相关文件,通常是在交通事故现场便进行签名确认,此后的理赔过程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再度到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各家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但不包含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依照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当前,诸多保险公司均已推出了快速理赔流程服务,可以实现消费者无需亲自到场即可完成理赔手续。
此外,出险后应及时报案并进行勘察定损工作,核实无误后,将相应理赔所需文件递交给保险公司。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该项车险事故处理并出具结案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之内,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所必需的各项文件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提出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提出以下赔偿:
一、受害方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如果事故给受害方造成参加了,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如果受害方死亡的,则受害方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如果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则还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清单及费用需要赔偿方签字确认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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