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到滞纳金的部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的。
比如,依据该法规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倘若有关当事人能在此过程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迅速纠正其违法行为、妥善消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等等,那么行政机关就有权利与这样的当事人协商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形之下,滞纳金的增加部分便可予以适度减少或是直接豁免。
此外,若该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希望延期支付或者分批缴纳罚款,经过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亦可获得暂时的宽限或是将罚款分成若干期进行缴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滞纳金本身会因此而被削减乃至取消。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处罚滞纳金可减免吗
不可以。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处罚滞纳金可以减免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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