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营运性质误工费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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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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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车运营中误工费的合理赔偿,依据受害者实际误工时间及收入计算。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包括住院、出院及修养日期;残疾者则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误工收入指受害者每小时工资,固定收入者按差额计算,超出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计算。无收入证明者,可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
货车营运性质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货车营运性质误工费怎么赔偿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其关键因素来源于事故受害者打工驾驶员的实际误工时间及个人劳动所得。

误工时间由受害者接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予以确认,其中涵盖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主治医师建议的出院修养日期等多项指标。

倘若受害者因遭受伤害而出现残疾且造成持续性的误工现象,那么其误工时间便可相应地计算至评估定残日前一日为止。

至于误工收入,乃是指受害者每小时内在雇佣单位的工资收益金额。

若受害者具备固定的劳动报酬,便可依据测算出的正常工作收入与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来估算误工费的具体数值。

不过当受害者的薪资超出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以上时,在预估误工费时,这部分将按照市价的三倍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从事农、林业、畜牧业或者是个体经营以及零散打工的人员来说,假如他们无法提供过去三年内收入状况证明,也可以参照同地区类似或相似行业当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折算后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货车营运证异地能检吗

货车营运证一般不能异地检,营运证必须要到该证当初办理的机构去年审,货车营运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货车营运性质误工费怎么赔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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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属于营运性质还是营运性质?
[律师回复] 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案情]张三因业务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国家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划分,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出险时却为“营运”型车辆,在实质要件上、从业资格证,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理由有。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顾名思义,不予赔偿,并收取了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行驶安全,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营运”车辆应该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按照现实习惯,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 第一种意见认为,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生活服务。而在该案中: 首先、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该小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最后,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只要车主将该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由此可见,在时间程度上,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三及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是行政管辖的范围,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 其次。在该案中。[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而保险公司以该车投保时为“家庭自用”型车辆。反应到该案,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且在运管办理所登记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车辆,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在形式要件上,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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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运货车误工费认定的过程中应当确认交通事故的认定责任,运营车辆是否为全责、同责还是无责。需负担车辆的修理费用和承担对方的车辆停运费以及司机的误工费。一般将误工损失的认定为受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应将基于一时一地的劳动合同的报酬认定为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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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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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的车能改成营运性质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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